首页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凡以前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