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二、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二、 二、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