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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十、

十、 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 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 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 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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