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四)

(四) 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