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