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被引用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