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