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 (二) 基本原则 (三) 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

二、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四) 明确划定范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明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 (五)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雪… (六) 有序推进划定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做好跨省域的衔接与协调,指导各地划定生态保护红…

三、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七) 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八) 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 (九) 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 (十) 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 (十一)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 (十二) 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 (十三) 开展定期评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 (十四) 强化执法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 (十五) 建立考核机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 (十六)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

四、 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和部门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执行,形成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 (十八) 完善政策机制。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研究… (十九) 促进共同保护。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各地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 本意见实施后,其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或废止。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