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 三、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九)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 (九) 三、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九) 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