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四条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该法院的立案机构负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