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5. 案件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 三、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三、 5. 案件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 三、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及审查 会议认为,要全面准确理解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支持尚有拯救希望的危困上市公司及时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切实防止重整程序空转,损害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5. 目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