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

本安排生效前,当事人已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仍适用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