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