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继续施行。

本安排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