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4. 名称虽不叫“典当行”,但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性组织或机构。 五、 其他事项 (五)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经贸委与公安厅(局)应当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定期联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主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典当行发现可疑人员及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等。同时,要对各级监管人员和典当业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法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联系人及电话: 4. 名称虽不叫“典当行”,但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性组织或机构。 五、 其他事项 (五)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经贸委与公安厅(局)应当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定期联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主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典当行发现可疑人员及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等。同时,要对各级监管人员和典当业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法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经贸委综合司 孙勇010—63193046 公安部治安局 孙芃010—63193046 (五) 目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