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2001年) 二、
二、 违规集资
河北、安徽、四川省和重庆市的交通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集资,共募集资金10.7亿元,有些集资还带有为本系统及权力部门人员谋取利益的性质。
安徽省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于1993年至1999年间,未经批准,先后5次向交通系统职工集资8548万元,集资利率为12%—20%。河北省保定市交通局为建设107国道保定管辖段和市二环路,未经批准,于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间,向市交通局及所属单位职工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单位干部两次集资1.84亿元,利率分别为18%和15%。上述集资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个人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