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2016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的半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上市公司发行多只公司债券的,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相关事项时应当指明与公司债券的对应关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的半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上市公司发行多只公司债券的,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相关事项时应当指明与公司债券的对应关系。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应当披露在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九节(原第九节“财务报告”相应调整为第十节),并包含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