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凡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领取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批准证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要严格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批准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办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企业登记手续,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所经营成品油的具体品种。从事燃料油经营的企业,批准手续仍暂按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经贸市场〔1995〕75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汽油、煤油、柴油及燃料油以外石油制品经营的,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