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
一、
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是抓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经贸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成品油…
二、
凡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领取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
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新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