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六)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六) 二、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六) 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调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