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十三)

(十三)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真正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搞开发整理。要做到公告到位,指导到位,检查到位。各级政府不能片面理解“谁投资,谁受益”,不能与民争利,要从源头上防止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