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三、 土地权属确认和土地权益分配 (十) 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年) (十) 三、 土地权属确认和土地权益分配 (十)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国有农场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