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政府立法为了人民,就必须依靠人民。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在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力求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要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数量。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机制等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新方法、新机制。要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以避免听取公众意见流于形式。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政府立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抓紧研究总结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及时把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安排上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