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在2007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抓紧有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重完善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不必要干预,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制度上为群众和基层办事提供便利;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必须具体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并保障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在制度设计中确立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实施保障机制,加大违法成本,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和守法成本;要建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罚款数额的机制,保证法律责任制度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保障实体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要抓紧组织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对立法成本、法律实施成本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量化分析的科学方法。要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试点范围,及时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的时机,并尽快将有关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用语要规范、准确、通俗、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