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2001年) 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 (二) 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三)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