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 (十四)

(十四) 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把给每户外迁农村移民的补偿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帐算清楚,不能把矛盾转嫁到迁入地;要把该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的和该发给移民个人的资金严格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