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4、

4、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