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5、

5、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