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2019年) 15.

15. 港资金融机构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于合资形式。(同一港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港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参照国民待遇实行“参一控一”。)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

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符合内地关于港资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港资证券公司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