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正文第一段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
二、
第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三、
第三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
四、
第四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
五、
第五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披露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及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六、
增加一条为第六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
七、
将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关于应当披露交易的规定,对于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
八、
将原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
九、
将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规定,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十、
将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和经营创新业务,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十一、
将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即公司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决…
十二、
删去原第十一条。
十三、
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其风险控制指标变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其…
十四、
增加一条为第十三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
十五、
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以积极、认真、专业的态度回应投资者关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