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三、
三、 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去其中的“监事会”、“监事”。
第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选任、履职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