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二、
二、 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七条、第十七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修改为“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被收购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