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五、
十五、 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去第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一项中的“监事”。
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改为“两个以上”。
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监事”,其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第一款中的“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修改为“本次收购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后”,“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同时公告”。第二款中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删去第六十六条第十二项中的“监事”,其中的“默契”修改为“合意”。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以上”修改为“超过”,第四项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