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