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