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1.
1.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
删去第十八条,相应调整之后各条序号。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第十九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删去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
删去第十八条,相应调整之后各条序号。
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原第十九条中的“广电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