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三、

三、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