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