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二、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