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九、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九、 九、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款修改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