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五十六、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五十六、 五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员出具的与公众公司股票转让、股票发行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五十五、 目录 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