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五十五、

五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