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四十二、

四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