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三十八、

三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公司、承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泄露询价或定价信息;(二)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三)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四)向投资者提供除公开发行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公司信息;(五)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六)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七)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申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八)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九)与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十)收取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