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三十七、

三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签订承销协议,确定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投资者认购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的股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