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三十、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三十、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十九、 目录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