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的范围;(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