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一、

二十一、 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发行过程中不得采取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