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十九、

十九、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