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七、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