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六、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六、 六、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 目录 七、